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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受文者:如正、副本
主 旨:請政府立即關閉美濃小型焚化爐,以拯救蒼生;並追究元凶,繩之以法。
說 明:
美濃小型焚化爐弊案,高雄地檢署業將涉案官員及有關人員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重刑。自該焚化爐運轉以來,美濃地區及周遭城鄉罹患氣喘、咳嗽、過敏、中耳炎及皮膚病者與日俱增,尤以稚童為最。農作物之損害刻正擴大蔓延,幾瀕毀滅。究其原因,乃係美濃小型焚化爐所產生之戴奧辛,及其含有劇毒之飛灰和灰渣隨意棄置,任其隨風飛颺並滲入地下水源所致。
依據民國八十年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之調查報告,美濃地區之地下水主要受荖濃溪之補注,其地下水隨地形之傾斜由東北高處向西南低處流動,流向旗山溪與荖濃溪匯流處,地下水位除少數地區外,皆在地面下五公尺內。職是之故,政府當局鑑及大高雄地區二百七十餘萬人口之飲水安全,乃將美濃鎮列為水質水源保護區,強制拆除豬舍,法令禁養。方今日夜製造毒害且位於「水源保護區」及「高屏溪行水區」之美濃小型焚化爐,竟能屹立於荖濃溪畔且繼續製造毒害,其中之奧秘,匪夷所思。
美濃小型焚化爐弊案證據確鑿,其毒害之深亦見諸報端,然而眼見有關單位無意解除百姓倒懸之苦,因而地方抗爭舉動亦由斯文漸趨慘烈。懍於真理蒙塵和官商糾結,用特將其來龍去脈及數據與事證訴諸國人,伏祈各界惠予重視,伸張正義。
一、借佛為名、上下其手: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高雄縣仁武焚化爐動工興建,岡山焚化爐亦將隨後興建,該兩座大型焚化爐之設計為每天共可處理二千七百噸之垃圾,工程費則預估為新台幣八、九十億元。然而當前事實之數據證明,全高雄縣各鄉鎮每天產生之垃圾量,其總和僅在一千二百至一千三百噸之間,足見美濃小型焚化爐根本無設置之必要。孰知有關單位卻假借環保署八十六年所擬定之「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方案」,擇定坐落美濃鎮吉洋段四之七五一、四之七五二、四之七五三、四之七五五和四之七五六等五筆荖濃溪畔之農牧地興建小型焚化爐,然而該五筆土地當年(八十七年六月)地目編為一般農業區,用途編定為農牧用地,被公告為水源水質行水區加以列禁管制。
二、瞞天過海、暗渡陳倉:八十七年七月卅日用地會勘結果確定位於行水區法線之內,當然不得設置焚化爐。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所謂「行水區」法線者,乃指「河川兩堤之間水流行經、可能水流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之土地」而言。依此法規,法線僅止於河堤之上,但為保護河堤之安全,乃特別將河堤外之二十公尺仍劃為安全管制區,亦即將法線延長至堤外二十公尺處矣。按,美濃小型焚化爐設置於土庫堤防內之荖濃溪畔,顯然觸法嚴重(如附件一)。不意日友公司魔法高強,竟能透過經濟部第七河川局將行水區變更為河川區域,再將焚化爐場用地屬於河川公地部分劃出河川區域,並撤銷四十四戶原使用人之使用權,以供日友公司申設美濃小型焚化爐,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將河川堤防變更,法線內移。
三、先斬後奏、法力無邊: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河川堤防變更法線內移之後,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該公司美濃小型焚化爐用地完成地目變更。二十日後(即九月八日)用地完成土地登記,又五日即剪綵試車。雖然由地目變更至剪綵試車速度驚人,然而其建照卻在試車後將滿兩個月(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始向高雄縣建設局提出申請。再相隔四十天(即十二月廿日)復以美濃鎮公所無法提供足量垃圾為由,向高雄縣府申請准予燃燒一般事業廢棄物,翌日即獲得縣府環保局核准。又七天,環保局核發日友公司操作許可證,兩天後該公司焚化爐乃正式運轉燃燒。按理既已正式運轉燃燒,理當有其合法之「使用執照」,然而日友公司之足以令人拍案叫絕者,即在其神通廣大,使用執照對該公司而言不具任何約束力,徒具形式而已。據查該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運轉半年後)始向高雄縣建設局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如此乾坤顛倒,堪稱一絕。
四、方案美意、勾結溫床:當年環保署擬定之「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方案」,容或有其美意在,然而就設置美濃小型焚化爐而言,卻顯係官商勾結之溫床矣。除卻上述之傳奇事跡外,單就該爐尚未正式運轉燃燒,即業已獲得縣府環保局核准「外來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焚燒乙事,便足以證明彼此之默契與早有預謀矣。再者,依美濃鎮公所與日友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規定,美濃鎮公所每日應提供五十噸之垃圾量,但是美濃鎮每日之垃圾量僅有三十噸而已,尚不足之二十噸何以縣府卻執意擅自核准日友增量之一百三十噸?(註:一百噸事業廢棄物加上三十噸廢油泥,如附件二)。最令地方父老憤慨者,乃高雄縣府竟然在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再核准該公司在同地段地號四之一0七九、四之0一五二、四之七五七號等農牧用地再增設灰渣掩埋場A、B兩區,俾利該公司可堂而皇之遠從雲林元長一、二號焚化廠及台南下營廠每日運來八十噸灰渣掩埋(如附件三)。證諸上列事證,足證官商之間假借過渡時期應急處理美濃垃圾之美名,而暗行不法勾當,應屬合理懷疑。倘勾結醜行屬實,則不即遭天誅尚待何時?
五、庶民何罪、擁抱劇毒:高雄縣府核准日友公司掩埋灰渣,該公司便在廠區附近挖掘二至三丈之深洞棄置灰渣,嚴重污染地下水源。東窗事發,民怨沸騰,受害百姓圍廠抗爭,縣府環保局被迫援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廿四條之規定」,對該公司連續開出十九張罰單,然而僅係狗吠火車,卻不促令立即挖除,職司單位草菅人命,莫此為甚!方今含有劇毒之灰渣堆至三千餘噸,任其隨風飄颺或滲透地下水源,悲夫大高雄地區二百七十餘萬人之性命危在旦夕矣!
六、世紀之毒,儼若死刑: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立法委員郝龍斌博士(即當今環保署長)在聯合報發表大作-『世紀之毒,戴奧辛的致癌性』一文中,對於世紀之毒戴奧辛如何產生、如何進入人體誘發癌症等問題,均有極其詳盡之闡述;文中並舉垃圾焚化爐排放含有戴奧辛之飛灰如何輾轉侵害人類為例。他一再強調,有毒物質若未得妥善處理,而任意棄置在河川、土地或排放於空氣中,除了毒化自然環境、破壞生態,最終必將戕害人類(詳見附件四)。郝立委接任環保署長後,為大高雄地區飲水之安全問題,於九十年四月一日到美濃視察養豬戶之拆遷作業,接受美濃環保聯盟陳情美濃小型焚化爐關廠案。旋於五月四日答應派人駐廠稽查,檢測戴奧辛之含量,若該廠排放之戴奧辛達0、五奈克時,立即飭令停爐檢修,若不見改善則關廠處分云,信誓旦旦,令鄉親感激涕零。詎料五月十八日到廠作煙道檢測,雖然該廠暗中業已私自加裝活性碳吸附裝置,卻仍被檢測出五十七奈克之戴奧辛。此種駭人聽聞之數據與鐵證,竟然無法撼動日友之江山,更無法喚醒釀禍者之道德良心!如今三千噸以上之灰渣依然棄置荖濃溪畔,日以繼夜地吞噬生靈!
七、政客謀利、百姓遭殃:經濟發展應以生態環保為先,然而過去政府卻多為政客與企業解套,坐視事業廢棄物及有毒廢溶劑到處流竄,縱有天大慘案發生,仍不改其縱容放任作風,茲舉眾所週知之案例如次:八十三年RCA桃園廠有機廢料倒入廠區地下水井之永久污染案件、王功漁港及麥寮外海八十九年元月起至八月連續八次以上之魚群毒弊案、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高屏溪旗山溪有毒廢溶劑污染案、同年八月十一日桃園十五萬斤鱸魚暴斃案、二仁溪含銅量高達四000ppm綠牡蠣案、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後龍溪出海口大量魚群暴斃案及一月十八日苗栗中港溪出海口死魚蜿蜒數百尺案•••林林總總,慘案連連,天上人間鬼哭神號,卻不見政府採取釜底抽薪作為,眼見政府一再縱容,有識之士不禁興起「今日死魚,明朝亡我」之悲歎!
高雄師範大學宋國城教授在其「小型焚化爐有污染水源之虞」(中國時報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十五版,附件五)一文中指出,坐落於荖濃溪畔龜山堤防高灘地上之焚化爐,僅以三百公尺之距離緊鄰著荖濃溪,美濃鎮全境則因高屏溪攔河堰攔蓄高屏溪水作為大高雄地區居民之民生用水,被劃歸為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
焚化爐之存在與營運,成為高屏溪水質(荖濃溪為高屏溪之上游)不可忽視的影響。作者更以其專業之立場指述,在地形學上高灘地主要是受到河川沖積作用形成,隨水沖積之沉積物在河川兩岸形成以砂礫、粉砂為主,透性良好之土層,使得地表水容易入滲,常成為地下水源豐富之地區。美濃小型焚化爐之位置剛好位於荖濃溪補注美濃地下水的源頭,尤其該處之地下水屬於淺層之地下水,深度只有五公尺左右,因此在垃圾焚化過程中所產生之飛灰(劇毒、含金屬及戴奧辛)及灰渣,若依台灣目前將其混合掩埋之處理方式,對於焚化爐所在之河川地本身即擁有地表水容易入滲的地質條件,且地下水位又極淺的美濃地區來說,這些有毒物質將可輕易地隨水滲入地下,成為地下水之一部分;而隨著地下水之流動,首先遭殃者就是美濃地區汲取地下水使用之居民,他們必須承受地下水污染對健康之危害。
此外,這些污染源也將隨著地下水之流動而被帶至更下游,最後注入南台灣之水源命脈-高屏溪,然後透過各種取用管道威脅到大高屏地區居民之健康,屆時其污染之整治恐怕難上加難。
宋教授強調,從美濃焚化爐之抗爭所突顯出來的問題,絕非單純地在河川地興建焚化爐是否影響河流行水區與空氣中戴奧辛問題,而牽涉到垃圾焚燒後所殘留的飛灰與灰渣如何處理問題。因此,宋教授沉痛的呼籲,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他指出美濃小型焚化爐的設置便是一個錯誤政策。既發現錯誤的政策而能壯士斷腕立即予以停止,仍不失為大智大勇之舉。揆諸上述專家學者高見,再證諸數據與鐵証,陳情人期待環保署立即對此錯誤進行補救,除對堆積如山之灰渣作妥善處理之外,並立即關閉戕害蒼生之小型焚化爐,是所至禱。 此狀 謹呈
立法院長 王
行政院長 游
法務部長 陳 公鑒
環保署長 郝
高雄地檢署
正本:立法院長 王 行政院長 游 法務部長 陳 環保署長 郝 高雄地檢署
副本:總統府 監察院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立法院各黨團
陳情人
美濃博士學人協會
美濃環保聯盟
美濃愛鄉協進會
美濃反水庫大聯盟
美濃八色鳥協會
美濃老人福利協進會
財團法人美濃愛鄉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鍾理和文教基金會
美濃獅子會
美濃婦女合唱團
美濃水噹噹後援會
美濃扶輪社
美濃後生會
立法委員林志隆美濃服務處 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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